吴剑峰|制度与组织:一个综合性理论 ——兼论新制度主义对法社会学的意义
制度与组织:一个综合性理论
——兼论新制度主义对法社会学的意义
本文全文刊载于《法律和政治科学》2021年第2辑,第196-228页。为方便读者阅读,本文省略了原文的注释。
作者:吴剑峰,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吴剑峰
(图片由作者提供)
目录
引言
一、早期制度主义
(一)经济学和政治学中的制度理论
(二)社会学中的制度理论
二、新制度主义
(一)制度理论与组织研究的合流
(二)新制度主义的诞生
1.新制度主义经济学
2.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理论
3.认知心理学与文化人类学
4.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
三、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
(一)三大制度要素
(二)逻辑、能动性、载体及分析层次
1.制度逻辑与组织
2.能动性与制度
3.制度的载体
4.分析层次
四、新制度主义法学的可能性
五、结语
【摘要】新制度主义源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中的制度理论,以及心理学和人类学的相关研究。制度理论纷繁复杂,而斯科特试图使用一个综合性的理论框架整合早期的制度理论和新制度主义理论。斯科特划分了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三大制度要素,并使用逻辑、能动性、载体及分析层次等范畴呈现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方法与问题领域。斯科特的综合性理论给我们提供了新制度主义的理论地图,让我们更方便地参与到新制度主义的对话。此外,在中国的法学研究中,新制度主义与法经济学展开了许多对话。但作为社会学重要理论的新制度主义却没能和中国的法社会学展开对话。从新制度主义对法律的关注、理论与实践的关系和理论自觉等方面来看,在法社会学内部推进新制度主义法学研究,大有可为的空间,而斯科特的综合性理论为此提供了一张理论蓝图。
【关键词】新制度主义;制度理论;组织研究;法社会学
引言
W.理查德(迪克)·斯科特[W. Richard(Dick)Scott]是一位组织社会学家,也是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目前是斯坦福大学社会学系、商学研究生院、教育学院与医学院名誉教授。斯科特在1995年写作了《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利益偏好与身份认同》一书,此书如今已更新到第4版,由姚伟等人翻译为中文。斯科特在这本书里试图厘清制度理论的主要内容,并试图在纷繁复杂的制度理论中总结出一个覆盖广泛的理论框架。斯科特归纳了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中的早期制度理论,以及制度理论与组织研究合流之后的新制度理论。为了厘清新制度主义的内容,斯科特提出了制度的三大基础要素:规制性要素、规范性要素和文化-认知性要素,并从制度逻辑、能动性、载体及分析层次等方面建构分析框架。斯科特还使用这一综合性理论讨论了制度的建立、制度化、制度过程和组织场域等问题。此外,随着法学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逐渐交融,新制度主义对法学研究的影响也慢慢显现。因此,除了介绍斯科特的综合性理论外,本文还讨论了新制度主义对法社会学的意义,描述了新制度主义法学的可能性。
一、早期制度主义
新制度主义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制度、组织以及二者的关系。但这一界定无法完全涵盖新制度主义的研究范围,要准确理解新制度主义就不得不梳理新制度主义的学术演变史。一个理论必定有其来源,“当下的行动者与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是过去的活动形塑的”。斯科特认为,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来源于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三门学科。早期的制度主义者大概出现在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中期,他们的独特洞见为当代学者的制度研究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思路,但他们很少把组织作为制度形式来处理,很少研究制度塑造组织的各种方式。
(一)经济学和政治学中的制度理论
在经济学的早期制度理论中,一个重要问题是“经济人”假设是否站得住脚?新古典经济学将人视为一种快乐与痛苦的快速计算器,但老制度经济学家认为现实中的人主要受社会制度的影响,人不仅是功利主义的行动者,其偏好和行为更主要是被文化、历史、共同的思维习惯和各种社会制度所塑造的。并且,老制度经济学家主张经济学原则应以事实为基础,而不应仅仅建立在抽象的、演绎的理论之上。老制度经济学家强调对经济现象的动态研究,认为经济是一种不断运动、变迁的过程,否定经济均衡的假设,因为他们发现现实中的经济现象是不均衡的。不过老制度经济学过于强调现实制度的特殊性,低估了理论分析的价值,他们的研究往往沦为幼稚的经验主义和历史相对论,他们有丰富的描述性材料,却没有自己的理论,因此老制度经济学的影响日益衰微。老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有古斯塔夫··斯穆勒(Gustav Schmoller)、索尔斯坦·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约翰·康芒斯(John Commons)、温斯特利·米切尔(Westley Mitchell)以及约瑟夫·熊彼特(Joseph A.Schumpeter)、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等人。
政治学中的早期制度理论可追溯到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的相关研究。托克维尔揭示了志愿团体对美国民主的重要促进作用,这其实是在分析民主制度背景中的组织运行问题。他认为,在19世纪,美国国家的暗弱使得自下而上的运动和社团涌现和壮大,公共领域得以形成,从而推进了美国的民主制度。美国的政治学者,如约翰·伯吉斯(John Willian Burgess)、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 Wilson)与韦斯特尔·伍德伯利·威洛比(Westel Woodbury Willoughby)等人,则对民族国家的政治制度进行了规范性研究和道德哲学式的研究。政治学早期制度学派集中研究正式结构与立法系统,对特定政治系统进行复杂、烦琐的描述性说明,更倾向于道德哲学而非经验科学。他们认为政治制度是已完成的产品,因此只重视政治制度的过去,没看到政治制度的未来。自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来,行为主义视角进入了政治学的研究领域。行为主义者主张政治学应关注权力的非正式分配、政治态度与政治行为,因此他们研究投票行为、政党的组建与公共舆论。行为主义后来得到了理性选择理论的支持。理性选择理论把经济学的假设运用于政治行为。行为主义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都假设了功利主义的个体行动者,他们都关注社会对政治系统的影响。不过行为主义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都过于强调个体的作用,忽视制度的作用,新制度主义正是在反对行为主义革命过度扩张的过程中出现的。
[美]W.理查德·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利益偏好与身份认同》
姚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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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学中的制度理论
社会学中的早期制度理论要比经济学和政治学丰富得多。斯宾塞(Spencer)把社会视为一种不断进化的有机系统,这个系统由作为器官的各种制度子系统来维持。萨姆纳(Sumner)认为,“任何制度,都是由一种思想观念(概念、主张与利益等)和一种结构构成的”。“思想观念”确定这种制度的目标和功能,而“结构”体现思想观念,并付诸行动。戴维斯(Davis)把制度界定为一套“围绕一种或多种功能而建立起来的、相互交织的社会民俗、民德和法律”。这些功能主义视角的制度理论在今天演化成组织场域理论或组织部门思想。在一些持建构主义立场的社会学家看来,个体既是制度的原因,又是制度的结果。库利(Cooley)认为制度要通过个人之间的互动才能形成和维持。托马斯(Thomas)探讨了社会组织与文化、个性人格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关系。布鲁默(Blumer)指出制度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框架,但人们必须通过符号性互动形成共同的意义,才能理解制度。比如,人们通过语言这种符号进行沟通,并形成对制度的认知。乔治·赫伯德·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特别关注符号系统在创造社会时的作用,他认为人们在互动中,通过手势、语言等表达,在自我与他人中产生反应,从而创造了意义和自我。阿尔弗雷德·舒茨(Alfred Schutz)指出我们会逐渐卷入社会世界的大量关系中,我们会认识到“我们”与“他们”,但我们并非亲自了解和知悉“他们”或他人到底是谁、做了何事。我们认识社会是以“概化他人”的方式进行的。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试图通过研究阶级利益群体在符号性斗争——某些集团为了能够把其知识框架和社会实在概念强加于他人之上的权力而进行的争夺——中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各种方式,来实现卡尔·马克思(Karl Marx)和埃米尔·涂尔干(Émile Durkhein)思想的综合。后来,迪马吉奥(DiMaggio)和鲍威尔(Powell)借用布迪厄的“场域”概念研究了那些塑造组织的制度过程的核心场所。彼得·伯格(Peter Berger)与托马斯·拉克曼(Thoms Luckmann)是把早期的社会学制度研究与后来的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联系起来的关键性过渡人物。伯格和拉克曼关注知识社会学,他们视所有“知识”为社会中的知识。他们主张,社会实在是一种人类的建构、一种社会互动的产物。他们强调,行动的产生和重复会逐渐在自我与他人中唤起稳定的意义,这就是制度化过程。制度分析的欧洲传统来源于马克思、涂尔干、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和塔尔科特·帕森斯(Tallcott Parsons)。马克思认为,物质世界才是真实世界,思想观念与意识形态是对物质实在的反映,人类在政治与经济结构中与自身发生了疏离和异化。马克思还认为“冲突、对立或矛盾是获得特定结构的必要条件”。这一辩证法思想启发了后来学者运用经济与政治系统的辩证过程论来解释宏观制度变迁。总而言之,马克思最先强调了影响和作用于整个组织过程的外在社会因素的重要性,指出了外在环境与组织是由阶级关系和冲突建构的。涂尔干在最初认为,社会秩序是自利个体的无意识的聚合产物(社会唯名论),但他后来又强调那些为契约提供“非契约性要素”的集体的、规范的框架(社会唯实论)。涂尔干后期强调了(象征)符号系统、信念系统与“集体表象”对于社会秩序的关键作用。这些符号系统尽管是人类互动的产物,但又逐渐“结晶化”,对个体产生外在的强制作用。对于涂尔干而言,这些符号系统——知识、信念与“道德权威”系统——就是社会制度。马克斯·韦伯对制度理论的贡献更为重要。韦伯未使用过“制度”一词,但其著作的重点就是理解习惯、风俗、法律等文化规则如何确定社会结构与支配社会行为。比如,传统型、魅力型与法理型三种权威系统就为权威实施提供了不同的合法性信念。韦伯在形成他的经济社会学的过程中,认为经济学需要补充更多的历史知识和信息,但与老制度经济学者不同,韦伯还重视归纳一般性理论模型的价值。理论模型可以指导比较研究,让学者取得丰硕的成果,但不要将理论模型误解为真实的存在。与传统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不同,韦伯不认为“经济人”假设能在任何条件下适用。现实中的人不仅仅只有功利性的理性,而是存在几种理性。韦伯归纳了三种理性:工具理性、价值理性与传统理性。这一思想给后来的学者提供了很大帮助,新制度主义理论就认为社会各领域以及各种组织,实际上包含了关于理性行为的多重的、竞争性的概念,也就是包含各种不同的制度逻辑。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的理论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帕森斯强调规范系统独立于具体社会行动者而存在,而行动者则以共同规范和价值观作为行动指南,这样规范系统就内化在行动者的人格上,行动者也就能进行制度化的行为。帕森斯视制度为“调节个人之间的关系”和“界定个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什么”的规范系统。帕森斯还对规范进行了类型学划分,而这些规范都是为了解决社会的四个问题即适应(Adaption)、目标获得(Goal attainment)、整合(Integration)与延续(文化模式维持,Latency pattern maintenance)问题的,也即所谓的“AGIL模式”。
Talcott Parsons: The Social System,
Routledge,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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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制度主义
(一)制度理论与组织研究的合流
新制度主义不同于早期制度主义的一大特点是新制度主义将制度理论与组织研究进行合流。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制度思想被视为“新制度主义”,但在此之前,我们还有必要讨论新制度主义产生之前的过渡阶段,新制度主义的过渡阶段描述了组织研究与制度理论共鸣的过程。
组织研究兴起于20世纪,主要人物有泰勒(Taylor)、法约尔(Fayol)、西蒙(Simon)、切斯特·巴纳德(Chester Barnard)和梅奥(Mayor)等人,他们主要是工程师和管理人员,大多强调组织的技术性和工具性特征,基本上没人讨论组织的外在社会和文化环境。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出现了将组织和制度联系起来的研究。第一个流派是哥伦比亚学派,代表人物有默顿(Robert K. Merton)和塞尔兹尼克(Philip Selznick),他们发展了韦伯的科层制理论。默顿认为,有目的的行为会产生意外后果。他发现,科层组织的纪律会让官员过于看重规范带来的压力与要求,而这些压力与要求导致了官员们的死板僵化、形式主义。塞尔兹尼克深受默顿的影响,他研究了田纳西河谷管理局的历史演变,指出该管理局设立之初的结构和目的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因为该管理局参与者所持有的价值观的改变而改变,也因该管理局的资助者施加的压力而改变。这表明,我们的行为会产生各种后果,一些后果是按计划出现的,一些后果则出乎我们意料,社会行动要受到它们所处背景的影响。组织的行动者对制度(如法律与道德)表示忠诚,使得组织得以维持下来,这样组织获得了身份,形成了具有人格特征的价值观。塞尔兹尼克的学生亚瑟·斯廷施凯姆(Arthur Stinchcombe)对制度的代理人及其权力的作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认为,组织是一种结构,在其中有权力的人们效忠于某些价值观或利益,组织的制度化意味着组织的稳定性,而权力占有者会使用各种方式保持权力,如控制任职资格和条件、英雄崇拜等。
第二个流派是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有艾弗里特·休斯(Everett Hughes),他们把制度研究与现代社会组织方式研究结合在一起。休斯将制度界定为“一种相对稳定持久的、独特的社会类别的确立”。休斯认为,制度存在于互动个体的承接传递的行为中。对休斯来说,组织具有开放性和不确定性,组织一直处于持续运行当中,因此“组织化”和“制度”等词语可能具有误导性,限制了对组织更具开放性的研究。
第三个流派以帕森斯为代表。帕森斯认为,社会中的规范结构具有给组织的存在提供合法性的作用。例如,学校让自己的目标与教育目标相符,通过使学校结构、程序符合规范的运行模式而获得合法性。帕森斯还认为,在不同功能部门中运行的组织,是根据不同的价值而合法化的,受不同的律令与规范框架的支配。同时,价值系统也存在分层,组织符合更上层、更受尊敬的价值,就能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帕森斯还划分了三种组织层次:技术层次的组织关注生产活动;管理层次的组织强调控制协调、资源获取和产品处理;制度层次的组织关注组织与共同体、社会规范和习俗的联系。
第四个流派以卡内基技术学院(现在的卡内基-梅隆大学)的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为代表。西蒙最著名的观点是“有限理性”。在传统经济学中,行动者总是具有完全理性,完全知道经济行动的手段及其结果,仿佛不会犯错。但西蒙认为,个人理性是受到组织结构的影响的。组织赋予个人成员资格,期待个人接受组织的价值偏好并指导其决策;组织通过组织规则、程序和习惯、惯例向成员灌输手段-结果之间关系的信念。西蒙和马奇(March)认为,组织会影响和形塑参与成员的行为方式。组织设置了行动者的“搜寻程序”,行动者看似完全理性的选择其实被组织的程序所限定,这些程序让行动者的决策过程大大简化。实际上行动者很少做出选择,是制度通过组织程序为行动者做出选择。
[美]詹姆斯.G.马奇,[美]赫伯特.A.西蒙:《组织》
邵冲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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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制度主义的诞生
讨论完制度思想的历史演变后,新制度主义终于可以登场了。斯科特把新制度理论的创立归为四个研究领域的贡献:经济学、政治学、认知心理学与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
1.新制度主义经济
首先讨论新制度主义经济学。有学者将西蒙的有限理性研究、科斯(Coase)的交易成本与产权研究、受哈耶克(Hayek)影响的现代奥地利学派的研究、熊彼特关于创新的研究、尼尔森(Nelson)和温特(Winter)的演化理论等,统统纳入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斯科特主要介绍了交易成本经济学、博弈理论、演化经济学和资源基础理论。科斯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某些经济交易不直接进行或根据市场价格机制来进行,而要在由规则与等级制构成的治理结构即公司中进行。科斯认为,这是因为采用市场价格机制需要成本费用,即为了市场中的每次交易而进行谈判并缔结单独合约的成本和费用。直到20世纪70年代,科斯这一思想才得到奥利弗·威廉姆斯(Oliver Williamson)的详细阐述。威廉姆斯认为,当有限理性个体面临复杂与不确定的环境时,以及当机会主义(如某些行动者出现欺骗的倾向)与缺少可选择的交易伙伴同时存在时,市场交易成本将大大增加,交易会从市场中退出,而进入组织框架。威廉姆斯关注的是作为一种制度形式的组织,即设计用来降低交易成本的治理系统,组织必须考虑产权、法律、规范与传统等背景条件。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North)研究的是文化、政治与法律框架的起源,他认为组织是一种试图设立策略以赢得博弈的“博弈者”。博弈理论认为制度是一种均衡现象。博弈理论研究的是个体策略行为的情景,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结果都要取决于其他博弈者的选择。诶利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应用博弈理论对各种制度结构进行了研究,并关注各种行动情景中的实际使用规则。她认为,制度系统在各种不同层次上运行:操作性规则在日常生活中影响日常决策;集体选择规则确定谁可以合法参与决策与使用何种规则;立宪选择规则是一种根本规则,规定人们能够建立和利用哪些更具体的规则。阿夫纳·格雷夫(Avner Greif)指出,很多规则并不会被遵守,很多信仰不会影响那些宣称信奉这种信仰的人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更关注那些内生性制度,即那些自我强化的制度。倪志伟(Nee)对中国与苏联市场经济转型的差异进行了分析。苏联采取的是一种正式的、自上而下的路径,中国则采取了自下而上的渐进式策略,把参与政治与经济活动的行动者的利益更紧密地捆绑在一起,获得了更大的成功。尼尔森和温特代表了新制度经济学中的演化经济学,他们支持一种类似生态学模型的公司演化理论,把公司的“惯例”等同于植物或动物的基因。为了生存,一个公司要不断再生产和修正其惯例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公司的成功或许能归功于该公司原先所累积的知识和能力,但这些知识和能力很可能不能适应未来的环境变化。比如,诺基亚公司所创造的手机既廉价又实用,为公司带来巨大收益,但随着平板手机时代的到来,公司受到工厂与部门制作销售按键手机的知识的拖累,反而无法适应新环境。资源基础理论强调组织行动者策略性地管理他们所控制的资源的可能性。伊迪丝·潘罗斯(Edith Penrose)认为公司拥有的最重要的资产,就是资源(包括工人技能)的专业性使用。杰伊·巴尼(Jay Barney)和戴维·蒂斯(David Teece)等学者进一步推进这一思想。他们认为,公司的竞争优势源于公司控制了有价值的、稀缺的、无法完全模仿的和不可替代的资源与能力。资源基础理论家们认识到组织之中的制度化要素的存在及其重要性,并指出组织领导者必须培养现有能力和设计新的体制结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挑战和机遇。
2.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理论
在政治学这门学科中,斯科特关注的是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理论。历史制度主义者关注政治体制的性质,研究这些结构影响冲突的特征、结果和方式,强调这些结构是如何在行动者之间分配权力的,以及是如何影响或塑造行动者的利益观念的。一些历史制度主义者认为个体的偏好并不稳定,他们认为是制度建构和约束了行动者,并为行动者赋权,从而影响了个体的利益偏好。历史制度主义者指出,政治并不中立,政治系统是各种利益群体彼此竞争的空间和领域。政治系统虽然是个体建构的,但个体并不能确定政治系统符合个体原先的意图。理性选择理论者包括特里·莫伊(Terry M. Moe)、肯尼迪·谢普斯勒(Kenneth A. Shepsle)、巴里·温格斯特(Barry Weingast)和戈登·图洛克(Gordon Tullock)等学者。理性选择理论者视制度为统治或规则系统,利益个体有意识地建构了这些统治或规则系统。该理论把经济学新制度主义(交易成本理论和代理理论)运用到政治系统的研究中。政治学与经济学的一些问题是相通的。比如,为什么公共组织会存在?如何解释公共组织的不同结构和治理机制?民选的政治官员作为“委托人”,如何才能控制他们的科层“代理人”?政治制度对于政治行为和社会行为有什么影响?政治家寻求其权力地位的机制是什么?理性选择理论者认识到,在政治现实中,社会选择并不混乱,反而十分稳定,这是因为制度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立法过程之所以稳定,是因为立法程序和成员结构建构了其成员可能的选择。当然政治不同于市场,政治行动者不能进行自由的市场交易,而要在规则框架内决策,而且因为缺少价格测量工具,政治比市场更黑暗,政治运作程序是不透明的,政治目标是不可度量的。理性选择理论者强调制度的微观基础,认为制度是设计出来的,目的是解决集体行动难题,个体偏好是固定的。历史制度主义者更强调宏观视角,认为制度是演化生成的,并影响个体的偏好与行为,他们认为个体偏好随情境变化而变化。
3.认知心理学与文化人类学
认知心理学与文化人类学是关于生理层面和潜意识层面的研究。早期认知理论关注“热的”认知因素(如愤怒或恐惧),后来认知理论关注“冷的”认知因素(如注意力与背景假设),认为这些“冷的”认知因素影响日常的信息处理行为以及对问题的解决。认知理论把思维或人脑视作计算机,思维或人脑能够记住输入的信息,然后对其转化或运输,进而形成某种反应。这样产生的问题是:人脑这一计算机的“操作系统”或“软件”是什么?这些软件是在人脑中预先装好的,还是在社会行动中才被装进人脑的?涂尔干、米德、帕森斯和布迪厄等学者认为“智力框架”是由社会结构在个人出生后才提供给个人的。但还有很多心理学家认为,婴儿绝对不是一张白纸,相反,他们一出生就具有对空间、数字、因果关系等概念的认知以及语言本能。与此相关的问题是,个体的思考过程是否遵循某种逻辑结构(脚本)?相关研究指出,人们在遇到相似情境时,会触发原先存在的“脚本”,而“脚本”规定了面对相似情境的可能行动。认知理论的另一重要问题是:个体具有理性的基本认知能力吗?认知是由偏见构成的吗?特维尔斯基(Tversky)与卡尼曼(Kahneman)指出了个体在评估信息与得到结论的过程存在可能导致决策错误的大量偏见,这些偏见是由于过度应用简单策略和忽视情境性因素导致的。在文化理论中,人类学家弗朗茨·博厄斯(Franz Boas)提供了奠基性的研究。他强调人类文化的可塑性,认为人具有无限的可能性。阿尔弗雷德·克罗伯(Alfred Kroeber)与克莱德·克拉克洪(Clyde Kluckhohn)认为,文化包括那些源于历史的和人们所选择的外显与内隐的思维模式,以及其在制度、实践与人工器物中的体现。克利弗德·格尔茨(Clifford Geertz)认为,人类是一种社会动物,悬浮于自己所编织的意义之网中,而文化就是这些网,文化是由社会确立的意义结构组成的。美林·唐纳德(Merlin Donald)提出协同演化观,认为人类的认知能力与发展起来的文化相互支持着向前演化。唐纳德认为,人类文化经历了从散乱的认知-模仿性认知-语言的使用-理论性的文化等发展过程。文化理论家强调符号系统的重要性,他们认识到,符号不仅有意义,还有情感。比如,托克维尔就认为美国公民深受其文化精神的指引。罗伊·德安德雷德(Roy G.D’Andrade)指出,思想、感情和意图都由符号系统激活,因此是符号系统的一部分。德安德雷德断言任何社会类型及其情境中的意义、行动者和行为,首先是情感性的,符号的刺激(如表达感谢、道歉、诅咒的语言或手势)会引起情感性反应(愉悦、伤心或愤怒)。文化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但文化也能导致社会变迁。在变革时期,文化就像一个“工具箱”,原先具有稳定社会作用的工具,在变革者手中变成了锐利的武器。
4.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主义
社会学(尤其是组织社会学)对新制度理论贡献更大。组织社会学学者借鉴了心理学、人类学和社会学内部的常人方法学中的诸多新研究。舒茨和伯格等学者把现象学引入社会科学,强调对符号的意义进行深入探讨,关注的是文化中的共同知识和信念系统。社会学新制度主义对文化理论的发展在于:社会学新制度主义主张符号不仅是内在的信念,而且也是外在的框架。所以他们关注更容易观察的行为,比如口头语言的发声、仪式、编码化的知识和文化性的人工器物,而不是在人内心深处的情感。伯格与拉克曼提出了意义建构的三大阶段:在外化阶段,社会互动产生了符号结构,符号结构成为互动参与者的共同知识与信念;在客观化阶段,符号结构逐渐成为互动参与者的对立事实,成为“外在于那里”的物;在内化阶段,客观化的世界在社会过程中再次投射到意识之中。这三个阶段就是“制度化”过程。哈罗德·加芬克尔(Harold Grafinkel)创造了“常人方法学”一词。常人方法学指的是某些场合中的参与者形成和获得的,关于在这个场合中如何行动的“常人知识”。常人方法学关注工作环境中的行为,或者行动者如审判员从事某些集体任务时的行为。这些研究的主要问题是行动者如何理解所处情境的意义,如何集体地建构使他们能够处理各种要求的规则与程序。在组织分析领域,戴维·斯维尔曼(David Silverman)把新制度理论引入组织研究。他批判主流的组织模型过于关注稳定、秩序和系统的维持。斯维尔曼提出了组织行动理论,关注意义系统与组织在社会运行中被建构和重构的方式。斯维尔曼主张意义不仅仅在个人思维中运行,也存在于客观“社会事实”中,组织环境不仅是一种资源供应仓库和输出目标,还是组织成员的意义之源。布迪厄也对主流组织模型有所批判,但他使用的是“社会场域”这一概念。布迪厄强调社会场域的争斗性质,以及权力在解决争斗中的重要作用。布迪厄强调文化规则内化的重要性。他的惯习或习性概念,是指身体中存在的一种“持续性的、可以调换的”性情倾向,这种性情倾向整合了过去的经验,在每一时刻都起到理解、评价和指引行为目的的作用”,并使个人能够在各种情境中建构他们自己的行为。在斯维尔曼和布迪厄的理论之后,第三种新制度理论影响更大。约翰·迈耶(John Meyer)与布莱恩·罗恩(Brian Rwan)、迈耶的学生琳妮·朱克尔(Lynne G. Zucker)同时在1977年发表的两篇论文,把新制度理论引入组织社会学研究中。迈耶和罗恩把制度视为一种文化性的规则复合体,他们强调“被理性化”的信念的重要性。理性化的动力包括职业、民族、国家和大众媒体,它们促进了更大量、更多样的组织出现。文化规则的日益理性化为组织建构了一个先在的、独立的基础。迈耶和罗恩强调宏观制度环境变迁对组织形式的重要影响,朱克尔分析的是制度的微观基础。朱克尔强调认知性信念对行为的支撑和锚定作用。此后不久,迪马吉奥、鲍威尔、迈耶和斯科特又为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理论做出非常重要的贡献。迪马吉奥和鲍威尔区分了制度扩散的三种机制——强制、模仿和规范机制。他们认为,组织的结构同形(相似),既是竞争过程也是制度过程的重要结果。迈耶和斯科特提出,所有组织都受到技术因素的影响,又受到制度因素的影响,但是其中某种因素对组织类型的影响更为强烈。这四人都把组织“场域”或“部门”确定为一种新的分析层次。
三、新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
(一)三大制度要素
之所以要长篇累牍地介绍新制度主义的理论演变过程,是因为斯科特的综合性理论建立在上文所说的各种理论基础之上。只有了解了以往制度理论的不同旨趣,才能理解斯科特综合性理论的内容与价值。斯科特认为,制度包括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这些要素为社会生活提供各种资源,也为人们提供稳定性和意义,从而使人们得以展开各种活动。表1列出了制度的三大要素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规制性要素强调明确的、外在的各种规制过程——规则设定、监督和奖惩活动。规制性过程既可以通过非正式机制运行,如实施羞辱性、回避性活动的社会习俗,也可以通过正式化机制运行,如设置和安排警察与法院等专门机构。经济史学家诺斯就强调更加正式化的控制系统。诺斯认为,制度运行的实质内容之一,就是确保违反规则与律令者会付出沉重代价,受到严格处罚。虽然规制性规则具有压制和约束的一面,但规制性规则对行动者也具有使能(enable)和赋权作用,如许可行动者采取某种行为、获得特殊权力和收益。规制性要素的制度逻辑是工具性逻辑。个人或组织之所以遵守规制性规则,是因为他们都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即工具理性地、自利地行事。理性选择理论主要围绕规制性要素的工具性逻辑展开研究。个人与社会规制机构之间的不同关系会导致不同的情感反映。在面对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规制机构时,个人要么会产生恐惧、敬畏和内疚的体验,要么会产生宽慰、无辜和沉冤得雪的体验。斯科特认为,经济学的代理理论属于规制性要素的研究范围。代理理论的问题是,如何有效监督合约的实施效果。经济学家认为应该由中立 “第三方”来监督和实施,而政府就是这样一种中立“第三方”。但政府也有自己的利益,所以他们不一定真正地“中立”。组织需要合法性(即社会的认可、接受和信仰)才能生存和发展。规制性要素强调遵守规则是合法性的基础,认为合法组织是那些根据相关法律与准法律要求而建立和运行的组织。
规范性要素针对的是社会生活的规定性、价值评价性和义务责任性层面。规范系统包括了价值观和规范,价值观为人们设置了判断事物值得优先追求的标准(即目标),规范规定了追求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即手段)。有些价值观和规范可适用于所有人(如共同价值观),有些价值观只能适用于特定人群(如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系统给行动者以信仰与期待。在组织内部,往往是组织支配者持有这种期待,此时组织参与者就会在这种期待下感到一种压力。参与者按照这种期待行事时,角色就出现了,组织的规范系统也得到再生产。规范系统既限制人们的行动,也赋予人们以权力。休斯认为,如果规范允许行动者进行禁止常人实施的、致命的活动,那么行动者可能会对别人进行密切的身体检查和监视,甚至判处某人死刑。斯科特认为,从涂尔干到帕森斯和塞尔兹尼克的早期社会学家,大多持有规范性制度概念。他们研究血亲群体、社会等级阶层、宗教系统和制度类型,而这些制度存在着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观。马奇和约翰·奥尔森(Johan P.Olsen)也持有规范性制度概念,他们认为行动者是按角色期待行事的,行动者并不首先考虑利益,而是考虑当下情境给行动者赋予的责任与义务。这种不考虑利益,而考虑责任与义务的逻辑便是适当性逻辑。一般来说,法律执行机构的强制行为证明了规制性制度的存在,而专业协会等标准制定机构的鉴定和认证证明了规范性制度的存在。当违背规范时,人们会感到羞耻感,进而懊悔或自责。当遵守规范时,人们则感到骄傲与荣耀,进而更加有自尊。帕森斯认为共同的规范与价值观对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斯廷施凯姆认为制度的真正力量在于总是有某个人真正关心和看护着组织,以使组织符合各种标准并获得回报。赫洛克(Hunlock)认为,人类的生活总是要牵涉道德问题的,道德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层面。在合法性基础方面,规范性要素强调合法性背后的道德基础。
文化-认知性要素强调的是人们关于社会实在性质的共同理解和认知框架。斯科特认为,格尔茨、玛丽·道格拉斯(Mary Douglas)、伯格、戈夫曼、迈耶、迪马吉奥、鲍威尔等学者的研究都属于制度的文化-认知性层面。这些学者认为,在外部世界刺激与个人集体反应起中介作用的,是个体内部关于世界的系列符号性表象。人们运用符号(词语、标志与手势)进行互动,从而赋予客体或活动以意义。心理学研究表明,认知框架影响了信息处理活动的整个过程,即参与了决定注意何种信息,如何对信息编码、保存、回忆、组织并使之成为记忆,到如何理解信息的整个过程,进而影响评价、判断、预测和推论。文化理论学者认为,文化不仅是主观信念,也是被行动者视为客观外在的符号系统。斯科特使用“文化-认知”一词,就是想强调“内在的”理解过程是由“外在的”文化框架塑造的。文化-认知性要素具有建构性功能,各种符号性过程,在最基本层面上对社会现象起着建构作用,界定社会行动者和社会行动的性质和属性。文化框架能渗透并塑造个人信仰,个人当然也可以能动地改造外在的信仰系统。文化-认知性要素通常不像规制性要素和规范性要素一样需要日常维护,文化-认知系统不需要通过仪式巩固,也不需要象征符号来彰显。因为人们很难想象得到要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文化-认知系统或做点别的什么事,我们之所以遵守惯例,是因为我们理所当然地认为这些惯例是为人处世的恰当方式。这种行为逻辑便是正统性逻辑。当与主流文化信仰相亲和时,我们会有确定性、相信等积极情感,更能感受到自己的能力和重要。当与主流文化信仰相背离时,我们会有困惑和迷失方向等消极情感,我们或许会被认为是无知的,或许会被认为是疯子或异端。来自文化-认知性要素的合法性是一种最深层次的合法性,这种合法性来源于前意识的、被视若当然而接受的各种理解或认知框架。
(二)逻辑、能动性、载体及分析层次
1.制度逻辑与组织
制度逻辑解决的问题是:组织并非在人类历史一开始的时候就存在,很多制度实际上并不利于组织的产生和发展,到底是什么制度逻辑促成了组织的产生?早期的研究强调规制性与规范性的制度框架。比如,韦伯指出要形成一种合法秩序,需要有意识地制定系统的理性规则来支持工具理性行动。后来很多理论家强调文化-认知系统对组织的支持作用。比如,迈耶描述了为建立正式组织提供基础的各种文化要素(“理性神话”)等。这些主张都体现了一种理性化的世界观。他们认为,组织先确定自己的目的,然后设计各种规则性的原则,用来支配各种活动,进而追求其目标。理性化过程导致组织的出现,这些组织有自己的身份、利益和行动能力。弗利兰德(Freeland)等人还提出其他竞争性的理性化模式。例如:资本主义社会逻辑,强调人的活动的商品化和资本的积累;民主社会的逻辑,强调平等与参与;家庭的逻辑,强调无条件的忠诚;宗教的逻辑,强调认识论、来世论和道德之类的事情。帕特丽夏·桑顿(Patricia H.Thornton)等人概括的理性化制度逻辑包括了家庭、宗教、国家、市场、职业、公司和共同体制度逻辑。这些研究发现,组织或个人日常生活中所遭遇的紧张与冲突,主要是源于各种制度逻辑适用范围之间的争执。如家庭与公司之间就存在着冲突的制度逻辑,一个人很难既完美符合公司逻辑,又很好地兼顾家庭逻辑。制度逻辑在时空上也存在差异。比如,西方的个人和公司等社会行动者的自主权和独立性比东亚社会要大得多,这就是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差别。西方人认为通过关系网络来展开经济行动会导致裙带主义,而东方人认为这十分正常,也不可避免。
2.能动性与制度
能动性问题讨论的是,个人在面对结构性与文化性制约时,是否具有能动性?个人的能动性有多大?能动性指的是行动者具有影响社会世界的能力。有的学者强调制度制约的一面,如迈耶、罗恩、迪马吉奥、鲍威尔和斯科特等人;有的学者强调个人发挥能动作用的一面,如奥利弗和克里斯滕森等人。在强调能动性方面,比较著名的理论是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吉登斯认为,社会结构既是社会行动的产物又是社会行动的平台。个体行动者进行实践,这些实践在一些方面受到既有社会结构的制约,但同时又受到社会结构赋权。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还认为,行动者在参与社会结构的持续生产和再生产时,会创造、遵守规则并利用资源。结构化理论告诉我们要更加关注“制度的运行”问题,因为行动者会以各种方式创造、维持或破坏制度。
3.制度的载体
制度载体的作用在于承载、体现、实施、传递和宣传各种制度要素。但制度载体的运作不会是中立性的,其会影响制度信息的性质以及制度信息被接受的方式。斯科特认为,制度的载体可以分为四种:符号系统、关系系统、活动与人工器物(见表2)。
制度主义者认为象征符号主要包括行为的规则、价值观、规范、分类、表象、框架、图式、原型和脚本等等。最典型的象征符号就是口头语言和书写文字。口头语言创造了神话文化,书写文字的发明扩大了文化传播的范围。古希腊的政治组织建立在口头的讨论上,而古罗马的帝国组织则建立在以视觉为基础的文字交流上。当然,不同的学者关注不同的象征符号。关注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的研究者,强调共同范畴、特性和原型在影响和塑造感知与理解方面的重要性;关注规范性制度要素的研究者,强调作为行为导向的共同价值观和规范性期待的重要性;关注规制性制度要素的研究者,强调惯例、规则以及法律的重要作用。
关系系统也可能承载制度,其方式是依靠角色之间的互动。关系系统可以跨越组织的边界,行动者依靠自身的关系网络可以获知组织外部的信息。关注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的学者,往往强调组织的结构模式。分类与类型常常被编码并进入组织结构之中,如大学中被编码的知识系统,促进了不同学院和研究机构的形成。关注规范性与制度性制度要素的学者,认为关系系统是一种“治理系统”,强调这些结构的规范性(权威)层面或强制性(权力)层面,并认为这种治理系统会创造和实施律令、规范和规则,监督与制裁参与者的各种活动。
有一些学者把活动作为研究的重心。早期关于组织和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强调重复性的活动,即习惯性活动与惯常性活动,认为它们为秩序与连续性提供了基础。在社会运动理论的影响下,最近的研究认为制度研究应考虑建构新制度、解构旧制度的各种活动。在讨论关于规制性要素的活动时,学者们关注委托人的监督与惩罚行为,以及代理人的遵守或不遵守行为。在关于规范性制度要素的活动方面,学者们关注角色建构、工作岗位中的活动、惯例和集体行动。以惯例或习惯为例,学者们认为惯例对组织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这些重复性的行为可以长期保持组织的绩效,但也能让组织停滞不前,这便是惯例的黏性。伊丽莎白·克莱门斯(Elisabeth Clemens)研究了文化-认知性要素的活动。她认为,一个组织采取何种组织形式,与成员独特的活动剧目相关,因为这些剧目为成员的社会互动提供了样板、脚本、菜单或模式。
人工器物是制度要素的物质性载体。人类最初的人工器物是石器,最先进的人工器物则是各种复杂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人工器物的创造与发明是人类行为的产物,但是这种创造与发明一旦出现和推广,就会固化下来,成为客观的背景结构中的一部分。人工器物会受到三种制度要素的影响。技术性人工器物的设计会受到规制性机构出于安全考虑进行的控制,比如核能发电站就会受到规制性机构的监管,如今的自动驾驶汽车也需要特别的规制性监管。技术性人工器物还受到各种规范性过程的影响,行业协会与产业团体常常制定各种机械或技术标准以规范各种产品。人工器物也会体现和表达特定的思想观念,某些物体“承载”的符号性“内容”可能远远超过其实际物质的成本,比如国旗隐含的符号性内容就远远超过制造国旗的成本。
4.分析层次
社会事件既会受到所处微观环境的影响,也会受到宏观背景的影响。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多个层次进行制度分析。斯科特认为,制度分析存在六大层次,即世界系统、社会、组织场域、组织种群、个体组织、以及组织子系统层次(见图1)。
世界系统层次主要包括全球、国际或跨国层次的分析。相关学者们主要探讨跨越各个社会和较长历史时期的结构与过程。代表性研究有沃勒斯坦(Wallerstein)以及迈耶等人对世界社会相互补充的研究。社会层次主要关注和分析国家或社会层次的结构与过程。研究这一层次的代表学者有索罗金(Sorokin)和帕森斯。组织场域层次,包括了一群具有多样性的但相互依赖、拥有共同意义系统的组织。研究这一层次的代表学者有迪马吉奥、鲍威尔、迈耶等人。组织种群层次,又称为组织人口生态学分析或者组织群体分析。组织种群是指那些具有某种共同性而聚合或集中在一起的组织,比如报业集团与工会组织。个体组织层次关注的是单个组织层次运行的制度过程。塞尔兹尼克对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的研究是这一层次的代表性研究。组织子系统层次主要分析组织的构成单位,诸如组织的各个部门、团队等。这一层次的代表人物有罗特利斯伯格(Roethlisberger)和巴利(Barley)等人。当然,以上所说的学者的相关研究只能大体定位在某个层次上,一些重要的制度研究,实际上涉及了多个分析层次。
图1根据制度要素和分析层次进行了交叉分类,总体上显示了各个制度学派或制度研究的定位。第一,社会学学者大多强调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并注重宏观层次的分析,即他们往往研究在跨组织层次上运行的各种制度过程。第二,组织生态学家主要是在组织种群层次上进行组织分析。组织生态学研究组织数量减少或增加问题,比如卡罗尔(Carroll)和汉南(Hannan)发现很多组织种群开始时只是缓慢起飞,但后来会迅猛增长,他们认为这是特定组织模板或组织这类工作的原型的认知合法性日益增加的结果。第三,常人方法学以及公司文化研究者,强调了组织或组织子系统层次上的各种认知性要素的重要性。第四,传统的制度社会学研究(如贝克尔、休斯、帕森斯和塞尔兹尼克等人的研究)强调的是各种规范性要素,分析的是从个体到社会各个层次上的规范性制度过程。第五,大多数经济学研究和以理性选择理论为基础的政治学研究强调规制性制度要素。经济史学关注宏观层次,研究国际和国家规则,以及规制公司与个人经济行为的实施机制。社会学和政治学的历史制度主义,着重分析规制性机制以及在社会与产业层次上运行的治理机制。新制度经济学以及政治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关注在组织与亚组织层次上运行的规制性过程。
四、新制度主义法学的可能性
在讨论新制度主义法学之前,我们需要区分制度法学与新制度主义法学。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于20世纪在奥地利和英国分别提出“制度法学”。制度法学与新制度主义法学有相似之处,比如二者都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二者都运用社会实证的方法展开对法学的研究。但制度法学仍属于正统法学领域,而新制度主义法学属于法学外部学科对法学学科入侵的产物。新制度主义法学需要关注组织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即法律组织与制度、法律制度与组织、法律组织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对制度法学来说,组织研究并不是其研究领域的一部分。
相对于新制度主义学者对法律问题的关注,中国的法学学者却较少关注新制度主义。即使有所关注,也大部分集中在新制度经济学和法学研究的关系上。比如,魏益华、鲍锋认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路径为“经济—法律—经济”,而法经济学的分析路径为“法律—经济—法律”,从起点和终点来看,新制度经济学与法经济学仍有一定区别。黄宗智、高原提示我们要注意新制度经济学的形式主义和其普适的“科学主义”,不应让新制度经济学掩盖了中国的法律实践。如果新制度经济学与法学研究存在抵牾的话,那我们或许应将新制度主义扩展到社会学(或组织社会学)上,将新制度主义与法社会学相结合。因为在社会学者看来,组织现象是一个社会现象,而法律组织与制度、法律制度与组织、法律组织与法律制度之间的互动则生成了最为丰富的法律现象。这些法律现象不仅需要法经济学式的解释,更需要法社会学式的解释。
新制度主义对于法社会学的意义在于三方面:首先,新制度主义长期保持着对法律问题的关注,新制度主义与法社会学相结合能碰撞出许多思想火花。新制度主义学者对法律的认知是开放性的。斯科特认为,法律不仅仅可归类为规制性要素,也可归类为规范性要素和认知-文化性要素,“分析者不应把法律的强制功能与法律的规范性与认知性层面混淆在一起。很多法律远非以权威性的和外生性的方式运行,相反可能存在很大的争议或模糊性,因为它们没有为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新制度主义也有许多关于法律与组织关系的有趣命题。除了前文讨论过的与法律有关的新制度主义研究外,科尔曼还提出过法律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命题:不是法律的变迁导致组织形式的变迁,恰恰相反,由于组织日益具有独立性,法律不得不日益视之为法人,新的组织形式导致了法律的变迁。
[美]杰弗里·亚历山大《社会学的理论逻辑:实证主义、预设与当前的争论》(第一卷)
于晓、唐省杰、蒋和明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图片来源于豆瓣)
其次,新制度主义理论提供了分析实践的程序,可以让我们在面对现实世界时不致于坠入庞杂的资料收集与整理中。杰弗里·亚历山大(Jeffrey Alexander)对科学知识采取了一种“后实证主义”视角,认为科学沿着一个连续体在运行,这个连续体的一端是实验环境,另一端的是抽象环境(见图2)。在法教义学中,知识源于抽象环境,即法条或抽象理论。而在法社会学中,知识源于田野。在理想的情况下,法社会学研究者首先进行观察发现或收集资料,接着提出基于材料的假设,并进行相关性检验和提出一些命题,但命题并不能直接从田野中生发出来。一般来说,法社会学研究者通常带着自己的知识框架和问题意识进入田野,或者浸淫在田野一段时间后,实践经验与知识框架相互激发,才生产出一项符合法社会学旨趣的研究。也就是说,法社会学研究者的目光需要在实践经验与理论框架之间反复穿梭。按照西蒙所说的有限理性理论,研究者不可能掌握田野中的所有信息,而且信息也会受到研究者的知识框架、性格偏好、当下情绪所影响而变质。在研究者是有限理性者的情况下,一个系统的理论框架可以为研究者设置一定范围的问题域,提供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程序,在不可能完全理性的情况下,尽可能地提高研究的效度和信度。
最后,新制度主义的自觉运用能推动理论不断更新。如果将学科视为一种制度,学科知识就构成了制度的文化-认知性要素,学科伦理与标准构成了制度的规范性要素,学科的组织结构和规制学科的相关法律法规构成了制度的规制性要素。在学科知识构成研究者认知框架的情况下,如果只是不自觉地使用学科知识,研究者仅是被知识推着走。研究者只有自觉地意识到自己所使用的学科知识,才能推动知识的更新。而所谓的“自”觉指的是,研究者清楚自己在运用哪一部分的知识,清楚这一知识的有效运行范围,清楚这一知识的局限性。自觉地运用知识便构成了知识的制度化,制度化的知识便揭示了当下的知识只是暂时的,或许只是某些场域下的斗争产物,一旦利益结构、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发生改变,知识将会得到扬弃。
当前,法社会学的许多研究都可归纳到新制度主义法学阵营当中。有许多学者研究规制性制度要素和规范性制度要素,他们倾向于讨论组织的制度逻辑。比如,张洪涛运用法律组织学的方法,探讨了中国法院压力的制度性原因。他还运用此方法,分析了审判委员会所具有的降低不确定性风险的组织功能,并进一步提出,中国的法治问题更可能是各法律组织及其内部组织结构与组织功能之间的分工与配合问题。周尚君从组织学视角出发,分析了中国的党政体制、立法体制以及地方政府的法治竞争与价值治理问题。曹庭研究了人民法庭的组织演进过程,并分析了人民法庭与其背后的制度逻辑之间的关系。郭晓雨则关注各级政府指标治理的组织机制与运作逻辑,以及行政组织的执法案卷制作技术。侯猛对最高人民法院展开了长时段的研究。陈柏峰则讨论了乡村组织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有部分学者研究了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比如,胡传鹏、邓晓红、周治金、邓小刚等人提出了“神经法学”的概念,他们认为神经法学是用认知神经科学方法研究与法律有关心理与行为的神经机制。郭春镇也提倡在法学与认知神经科学之间进行跨学科研究。李学尧等人认为,认知流畅度对司法裁判具有一定影响,高流畅度带来较轻的判决,低流畅度带来较重的判决。郭忠借用认知神经科学的相关研究分析了看守所在押犯的违法心理,为神经法学提供了又一个研究实例。从文化研究和人类学的角度来说,王启梁关于少数民族法律问题的研究也归属于文化-认知性层面。当前,关于文化-认知性制度要素的研究较少,这一领域仍有待开发。在分析层次上,以上学者的研究都涉及社会、组织场域、组织种群、个体组织和组织子系统等层次。如果将这些研究都纳入新制度主义法学的范围内,并整合出这一研究领域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研究特点,或许有利于新制度主义法学的生产与再生产,推动法社会学理论的精细化。
五、结语
斯科特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代表人物,其著作《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利益偏好与身份认同》对组织和制度理论进行了简明扼要而又谱系清晰的介绍。这本书帮助读者建立了关于组织和制度研究的理论谱系,有助于读者参与新制度主义的对话当中。在某种意义上,斯科特的研究是成功的,他的综合性理论尽可能地涵盖了主要的制度理论,分析比较了它们之间的异同。但制度理论内容庞杂,每位学者的研究方法各有差异,一个综合性的理论很难涵盖新制度主义的所有内容。而且概念和理论本身一直在自我更新,一个静态的理论框架很难解释一个处于动态变化的理论流派。此外,新制度主义并不是唯一视角,组织社会学中还存在组织决策、社会网络等理论。每种理论都有其独特的视角,而新制度主义的独特之处在于:研究者既应在微观方面关注组织的技术环境,也应在宏观方面关注组织的制度环境。中国的法社会学研究者具有从宏观层次、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分析问题的学术特点。新制度主义所关注的组织与制度问题,以及其多层次的理论视角,正贴合了中国法社会学的研究旨趣。如今,中国法社会学研究正处于青春期,如何推动中国法社会学研究进一步发展,成为学者们的重要使命。通过运用新制度主义理论对中国法社会学研究进行整合与提炼,形成新制度主义法学,我们或许能推动中国法社会学的更新,激发出更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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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黄新婷
审核:宋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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